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和《中共江西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发〔2013〕18号)精神,加快我省金融业改革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和完善金融机构体系
(一)积极引进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机构引进激励机制,重点引进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有特色的城商行、外资银行以及有实力的证券、期货、专业性保险机构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其他金融机构来赣投资展业。支持驻赣金融机构在市、县设立分支机构。(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各设区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发展地方金融机构。做实省金融控股集团。加快组建省级地方法人银行,确保恒邦财险公司2014年开业,争取设立地方法人寿险公司。加快农信社改革步伐,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农信社(合作银行)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积极争取团中央、银监会支持将共青农商行改制重组为青年创业银行。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引进外资银行、全国性金融机构和有实力的企业增资扩股,优化治理结构,加快转型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农村信用联社、相关设区市政府及共青城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努力培育新型金融机构。探索由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省内大型企业(集团)尤其是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或参与组建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财务公司、村镇银行,力争2018年实现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支持民间资本参股省内法人金融机构。支持省内融资租赁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商业银行设立社区支行、小微支行。加快组建省级资产管理公司。继续稳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支持在重点或大型乡镇设立专业支农小额贷款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探索设立分支机构、拓展业务范围、改制为村镇银行。有序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和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探索发展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发展融资担保机构。加快组建省级再担保公司。整合做大省级担保公司。支持各设区市整合资源,吸引民间资本,通过合并、重组、增资等方式组建注册资本金5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引导市、县、园区发展具有当地产业特色、专业性较强的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积极进行资信评级,开展债务融资担保业务。支持财政出资担保公司适当提高担保费率,提高代偿容忍度,允许其代偿率不高于2%,努力做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江西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大力引进培育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证券咨询、第三方支付、保险销售服务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中介服务组织,构建专业化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司法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省政府文件
二、完善和发展金融市场体系
(六)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充分发挥银行信贷市场融资主渠道作用,积极争取总行信贷规模支持和直贷项目投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贷款重组、信贷资产证券化方式盘活信贷资源,综合运用票据、信托、委托贷款、融资租赁、证券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产品,扩大业务规模。加大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网点建设力度,引进、开发新的金融工具和产品。鼓励银行业机构探索开展商标、专利、政府采购订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支持银行业机构开发针对农业农村新型生产经营方式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建立农村产权评估、收储、流转、处置服务平台,促进农村抵押物创新。鼓励银行业机构扩大林权抵押贷款,开展大型农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推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小额分散原则,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市场。(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中小企业局、省旅游局、省政府金融办、各银行机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挥农业、旅游、文化、矿产等资源优势,重点培育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成长性强的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省内上市公司战略并购重组,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进行再融资。积极推动省内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借鉴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建设的经验,通过“管理输入、资本输入、人才输入”等方式,加快推进我省区域股权交易系统建设。支持国盛证券、中航证券开展柜台交易业务。鼓励各地通过设立政府先导基金、种子基金、夹层基金和国有企业转让部分股权等方式,大力吸引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农业发展基金、产业互助基金等参与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稳妥有序开展优先股试点。(江西证监局、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工信委、省农业厅、省旅游局、省文化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着力发展期货市场。进一步深化与期货交易所的合作,积极开展期货市场宣传与普及,提升我省企业利用期货市场的意识和能力。推动瑞奇期货公司增资扩股,增强综合实力。支持鹰潭设立铜期货交割库。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设立稻谷期货交割库。支持钨、中晚籼稻、脐橙、蜜桔等成为期货交易品种。(江西证监局、省粮食局、相关设区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大力推进企业发行各类债券,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推动城镇基础设施、信贷资产、旅游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重点支持城镇基础设施、保障房、棚户区改造、产业园区建设等项目发行企业债券。(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中小企业局、省旅游局、各设区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大力发展保险市场。支持发展大宗农林产品和特色农业保险。支持农民开展农业互助保险。努力争取国家政策扶持,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加快农业生产、食品加工和流通体系等领域保险创新,大力发展蔬菜、农业设施、气象指数、价格指数、农产品质量保证、食品安全责任等保险。在旅游业、高污染行业、公众聚集场所等领域推行责任保险。大力引导出口信保工具向国有及中小企业延伸。鼓励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建立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大力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保险,支持保险公司开拓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市场。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事业和社会治理改革创新。(江西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旅游局及各有关保险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立各类要素交易市场。统筹规划全省要素交易市场品种结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促进各类要素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发展。重点推进稀有金属、陶瓷、文化艺术品、农产品、金融资产等交易市场筹建工作,积极推动设立知识产权、节能量、碳排放权等交易平台,积极引进资本、人才和管理技术,加强与证券期货交易所的合作,促进各类要素与资本融合。探索建立和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省政府金融办、江西证监局、省文化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中小企业局、各设区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推进“险资入赣”。用足用好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加强与保险资金管理机构的对接,建立全省统一的“险资入赣”项目库,扩大保险资金在我省的投资渠道。鼓励和引导保险资金来赣发起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建设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和健康养老服务业。(省政府金融办、江西保监局、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大力推广“财园信贷通”。发挥财政杠杆作用,整合扶持企业发展的各类资金,在全省工业园区推广“财园信贷通”等成熟的信贷品种,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资金信用合作,撬动更多信贷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农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金融产业扶持政策
(十四)建立促进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在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金融改革发展、鼓励金融创新、引进金融机构、推进企业上市、扩大直接融资等。(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大机构引进政策扶持。对新设立并正式开业的金融机构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省级银行以及金融机构后台服务中心总部分别给予不低于500万元奖励,对具有法人资格、总部级证券期货机构、保险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分别给予不低于500万元奖励。对新设金融机构的营业用房,在用地、规划、购买和租用上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或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信贷投放政策扶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建立财政性资源与信贷政策执行情况、信贷投放、存贷比挂钩的激励机制,在政策允许并确保资金流动性和风险管控的前提下,财政性资金存款给予倾斜。(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各设区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大企业上市政策扶持。建立企业上市扶持制度,对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备案、提交上市申请等分阶段进行补贴,总额最高可达200万元。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及境外成功挂牌融资的企业,比照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优惠政策进行补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对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涉及的产权、土地、税费等问题要依法简化手续,减免费用,给予政策支持,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江西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设区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大债券融资政策扶持。鼓励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区域集优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债等债务融资工具。对成功承销债务融资工具的金融机构,在每年省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评中设立单项奖予以奖励。(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改委、江西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大保险业发展政策扶持。支持农业保险扩面发展,争取脐橙、蜜桔、白莲纳入国家政策性保险补贴范围。对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政府补贴保费60%,承保公司减免保费40%,实现“零保费”政策。对成功引进保险资金且单项融资额在10亿元以上、融资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1‰给予奖励。(省财政厅、江西保监局、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大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对在赣注册纳税、依法合规经营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高于2%的融资担保机构,由省财政按融资担保费收入的5%给予补贴。支持符合规定的融资担保机构申请国家免征三年营业税优惠政策,市、县税务部门要及时为获得免征营业税资格的融资担保机构办理免税手续。(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地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大“三农”、小微企业政策扶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鼓励基础工作好、条件成熟的县(市、区)设立中小企业融资续贷中心,解决小微企业临时资金周转困难。加大对农信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帮助农信社减轻历史包袱,充分发挥其支农主力军作用。(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农村信用联社、各设区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完善引进和培养金融人才的优惠政策。加强对金融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在“赣鄱英才555工程”等人才工程中加大对金融人才的支持力度,对于引进的海外、省外金融人才,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相关政策和待遇。改革地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选拔任用和薪酬制度,取消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行政级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
(二十三)加快建设“信用江西”。各部门、各行业要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加大自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行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登记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培植和信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和资产交易提供有效服务。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萍乡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经验和奉新工业园区信用建设经验,探索在设区市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管理系统,积极做好小微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评价工作。不断深化农户信用档案建立及信用评价试点,探索以县域为单位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工作。(省发改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工信委、省中小企业局、省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完善产权登记制度。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依法依规办理担保业务中涉及的房产、矿产、土地、车辆、股权等反担保物抵押登记,鼓励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抵押物剩余价值进行担保和反担保,并作为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有关法定登记部门对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和办理抵债资产登记手续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降低收费。(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优化金融法治环境。严厉打击各种逃废金融债行为,加大清收力度,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加大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提升金融胜诉案件执行标的额兑现率。规范企业破产改制行为,加强金融债权管理,防止企业借重组、改制和破产之名逃废金融债务。对弄虚作假、恶意逃废债务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快金融集聚发展。依托南昌省会城市和金融资源优势,在红谷滩新区打造省金融商务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努力建设成为机构门类齐全、金融市场完备、配套环境优良,高效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性金融中心。在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打造省金融产业服务园,以金融后台机构集聚为抓手,以互联网等高新技术为支撑,以金融服务外包业为依托,建设成为涵盖电子商务、软件服务外包、互联网金融、文化创意产业以及现代物流等功能于一体的全国性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加快推进昌九金融同城化,建立覆盖昌九两地统一、便捷、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赣州建设赣湘闽粤四省边际区域金融中心。(南昌市政府、九江市政府、赣州市政府、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金融管理部门风险防范联席会议制度,全面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督管理。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切实防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潜在风险、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债务风险。积极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交易、保险欺诈等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守住不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省公安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强金融工作的领导。各地要牢固树立金融产业优先发展的理念,从组织保障、政策支持、工作部署等方面,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加强各级政府金融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加强与中央金融单位联络沟通、履行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推动金融改革与创新、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各设区市政府、省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加大金融人才培育交流力度。建立金融人才双向交流机制,邀请国家“一行三会”和金融机构总部干部到设区市挂职工作,组织省内金融机构干部到县(市、区)政府挂职工作;同时,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党政干部到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挂职工作。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金融知识培训制度,邀请国内外金融专家来赣讲学,定期举办市、县党政领导干部金融知识培训班。鼓励我省高等院校大力培养金融人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各设区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保持政策延续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好已出台各项金融扶持措施的督促、检查和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金融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扶持措施。(各设区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