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在深出台并发布实施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5日
经营不满一年被认定为总部企业,我市当年即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其落户奖励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与市政府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日前,《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并发布实施。
为吸引总部企业落户,暂行办法规定了一系列激励措施。对于经营不满一年被认定的总部企业,暂行办法规定当年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如该企业在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每超出20亿元再奖励500万元,累计落户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认定次年落户奖励超过2000万元的,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中支出。
而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其落户奖励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与市政府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或连续3年每年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的,可以申请联合建设总部大厦;连续3年每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或连续3年每年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1亿元的,可以申请独立建设总部大厦。
信息来源:深圳特区报 提供日期:2012-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