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江西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深圳市江西商会(以下称“本商会”),英文名:SHENZHEN JIANGXI CHAMBER OF COMMERCE ;简称:SZJXCC。
第二条 性质 深圳市江西商会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国内经济合作以及区域发展需要,由江西籍人士在深圳、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投资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型的工商企业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团体。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民主办会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形式,把深圳市江西商会办成一个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实现横向交流,提升和促成本会企业家事业发展的一个平台。
第三条 宗旨 本商会的宗旨是“携手、同心、发展、共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为商会会员建立资源共享、互利互惠、交流合作的互助互动平台,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商会会员之间的联系,发动企业会员通过项目投资、公益捐助、文化交流等方式,在促进深赣两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国家繁荣昌盛、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自我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政府及江西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指导。本商会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社团法人的各项权利,履行相关的义务,在业务主管单位与监管机关的指导与监管下,在商会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条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方大大厦14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提供综合平台,实现资讯与资源共享。协调企业与企业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的关系,促进彼此交流和合作,发挥本会会员企业的整体优势。
(二)收集会员意见或建议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建立会员与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渠道,发挥组织协调和桥梁纽带作用。
(三)接受会员委托处理法律事务,为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利益。宣传粤赣两地投资环境、发展战略和建设成就,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视野,分析国际内宏观经济形势,理解国家政策,把握区域经济发展出现的商机。
(四)促进深赣两地以及港、澳、台地区与江西建立更加紧密的经贸合作关系和文化交流,为经济、文化繁荣与发展作出贡献。
(五)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令、法规和相关政策,及时了解国家以及粤赣两地政府颁布的最新法规、政策,并接受政府委托经“行业”民主协商,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和规则,树立和发扬“信守承诺”和“守法经营”的良好从业道德。
(六)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为会员提供招商、投资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和管理、品牌推广、法律、会计、投资、仲裁、咨询等服务。
(七)举办展销会、订货会,组织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
(八)举办各种公益活动。在积极参与深圳经济发展前提下,特别为促进江西发展,为江西革命老区、边远地区群众摆脱贫困,支教、助残、助学、改善乡村公共卫生基础条件、保护和发掘珍贵的苏区和民族文化遗产等公益事业服务。
(九)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为创造和谐商会,提供交流与互动的技术性条件。
(十)与银行、基金、信托公司合作为商会企业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如小额贷款、联保联贷、投资担保等)
(十一)创办本商会网站、微信公众号、杂志与宣传品并进行商业化运作,为两地投资招商、会员创业、建设一个学习性商会,提升会员素质服务,以帮助会员适应飞速进步发展的社会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十二)承办政府及部门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深圳市江西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为企业性质的会员,不论企业规模大小,会员一律平等,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江西籍人士、江西工商企业在深圳以及港、澳、台地区投资经营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工商企业、在江西投资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并成为会员。或者经过会长办公会议批准,特邀在深圳企业界、法律界等行业有影响力的江西籍精英为本会的名誉会长。本会也可经理事会通过,吸纳一些在学术上有创见的专家、学者、有识之士成为本会特邀专家(非会员身份),组成各类专家委员会或工作小组,以便为商会开展服务,为会员学习、创业、维权,提供专业服务。
第九条 凡申请入会的企业须填写、提交申请表格,经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按所申请的商会会员类型缴纳会费年费。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在会内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享受本会举办的各项福利;
(六)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七)商会按会员类型提供相对应的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三)维护本会声誉和权益;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任期:一届4年,一次性缴纳会费):
会 长 ————————————————60万元/届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15万元/届
理事(监事)—————————————————2万元/届
会 员 —————————————————5000元/届
第十三条 建立会员诚信自律机制和惩戒机制,诚信自律制度另行制订,本会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和制度者,损害本会名誉和行为者,擅自公开发表言论或文字攻击本会者,宣告破产者,严重触犯刑律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取消其会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者,或因不履行本章程第十一条义务被开除会籍者,不得享受本会一切权利,所缴会费一律不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三)选举理事会、监事会;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五)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发展;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等;
(七)任命各主要下设机构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任常年法律顾问;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通讯等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分为常务会议和会长会议。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组成人员,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长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会议和会长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会议和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位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会议成员提议召开常务会议或会长会议时,会长应当召集和主持会议。监事长、秘书长分别列席常务会议和会长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设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职务,由会长提名在副会长单位中选举,并且在会长作出的分工范围内,为商会服务并按照分工履行各自的责任。会长因工作原因不能履行会长责任时,可授权委托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代行使会长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执行会长职权
(一)在会长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商会重大决策事务,协助会长处理商会的日常事务。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商会秘书处工作。
(三)受会长委托,代表商会参加商会与上级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商会、单位之间的会议及其它商业或公益社交活动,接待到访的重要客人,签发重要文件、签署对外合同等。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分管本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办事机构的设立和职责 本会按开展各项工作的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办事机构。目前设立会员部、办公室(宣传部)、经济部、法律顾问组。
(一)会员部职责:发动和组织会员入会,完善服务功能,积极推进会员网络化建设并通过网络基础平台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
(二)办公室(宣传部)职责:处理文秘、接待、档案、财务、资产管理等日常事务性工作,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对内对外宣传,管理网站、微信公众号并维护、更新内容,编发会刊等宣传品。
(三)经济部职责:收集反映重要经济信息,组织招商引资、商务考察、组织专家团队,开展经济咨询和各种报告会、企业管理培训等活动。
(四)法律顾问组职责:联络法律顾问,为本会与应会员要求,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未经本会批准或授权,本会会员私自组织活动与本会无关,一律视为个体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害的,视其情况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年费收入;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有偿服务收入;
(三)资助收入;
(四)捐赠(涉外捐赠和资助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用于会员分配。
第三十八条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实行收入与预算公开。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向会员或社会公布有关部门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变更、撤变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市江西商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商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优先推荐党组织和纪检组织的成员担任本会理事会和监事会领导。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幅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等。
第五十四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于2018年12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